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其目的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起源于双边协定中。协定双方规定,一方保证把它给予任何第三方的贸易优惠,同时也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一次把原来作为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它只适用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应立即和无条件地将其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给予第三方的优惠待遇给予其他成员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发展现状对其以后的发展方向起着一定的决定作用,它良好的现状表现为严格遵循下列原则:
透明度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 法律 、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做法以及有关的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有关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它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一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任何一个成员在WTO体系内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获益者,也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害者。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通过谈判削减各种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在WTO中的各项协议及其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公平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他们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它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和市场,采取一些不公平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措施;一些从事贸易的 企业 采取假冒或低价倾销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些行为对正常的贸易活动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自由贸易的同时,始终注意对公平竞争的维护,并将其作为制订各项协议的主要原则。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三个主要领域看,公平竞争原则都有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