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对各个经济领域的影响及应对之策的文章,应当说已较多,从物流业的角度,分析的文章也不在少数。虽然这些文章对各个经济领域认识WTO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在我国切切实实面临WTO考验的形势下,尽快克服就WTO论WTO,以及仅仅就加入WTO的利弊进行浅层次分析,就不同行业,不同课题,深入探讨如何在入世的新环境中,推动事业发展,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参与了国家和部分省、中心城市、大型企业的物流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及发展物流实施方案等的研究,通过这些研究及对物流业发展现状的实地调查,切实体会到,必须努力在"规则"的层面上认识WTO,也必须在规则的层面上正确评估WTO对物流业的影响,才能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寻求一条能充分利用WTO规则的良性发展道路。
从WTO的理念和规则可以看出,对于物流业,WTO规则的影响主要为行业发展战略、行业管理方式和行业结构的调整及改革等。
一般认为,物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信息服务、流通与分销等领域,涉及面较广,物流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基本是按照完整体系进行组织和经营管理的,物流理论和技术也充分体现了这种系统性。
从我国物流业现状来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较为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纵横交错,物流行业是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壁垒较为森严的复杂行业。对这种体现我国计划经济、市场经济各个时期发展特点和利弊的行业,由于过去和现在多是迁就行业和部门的利益而进行行业发展规划、制度设计和运行管理,造成了形不成系统和整体的发展局面。
因此,我国加入WTO,将首先影响行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即物流业相关行业的发展再也不可能在各自封闭、分割的小环境中发展,各个相关行业必须调整发展战略和方向,即便在较短时期内不能实现统一管理,也必须在既有部门分立的基础上达成向规模化、集约化和高效化发展的共识,在此背景下,行业发展的战略应导向能使物流业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良好运作和服务环境,而不是实现各自利益的诸侯经济。
WTO规则中重要的是市场开放规则,而且是在公平竞争和消除地方保护及割据基础上的开放,从已公布的我国加入WTO的文件看,我国物流业中除国际海上运输属进一步在成员国中进行谈判而开放程度具有限制外,绝大部分行业均将在2003年后对外完全开放。
而我国现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分级和条块结合的行业管理方式,却是以部门封闭和地方作体系为主,从我国已进行了近10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分析,此种管理方式已成为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严重障碍,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入WTO后,此种管理方式若不加改变,我国将不可能履行国际义务,政府在通用规则和争端规则的适用下,将面临欲进入我国市场而无法达到目的企业所在国家向WTO提出处理要求的尴尬。因此,我国现行物流相关行业的管理方式,已无法适应WTO规则的需要。
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是在国际法层面上对WTO其他成员作出的,履行承诺需要通过我国的立法机关经国内立法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才在国内具有可执行的效力。由于我国开放市场的时间表已给出,在2003年前要开放大部分市场,而我国行政机关无义务也无权直接适用WTO规则,在法律、法规与WTO协定规则和我国政府入世承诺不一致或不相符时,应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或废止。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在万件以上,因此,修改不适应的法规,废止具有明显阻碍作用的规章,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以现行的管理方式进行作,将无法完成,必须在行业管理方式的改革上下功夫,特别是在涉及行业准入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为市场的开放创造源头性条件。
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日前宣布,取消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中央投资的农林水利项目、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商贸设施项目的行政审批。对其他不应继续审批的事项,抓紧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予以公布取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这正是适应WTO管理方式改革的开始。他指出,适应WTO规则,宏观调控部门要做到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把行政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
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称,为适应加入WTO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经贸委的工作方式要有重大转变,工作重点将转到引导和严格监管上来,对所有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一视同仁。他表示,经贸委已清理出拟取消或代替的经济事务类审批项目122项,可转交中介组织的30项,对其他以部门规章或部门文件设立的38个审批项目进一步分析研究,能精简的精简,可改为备案制的改为备案制,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程序,规定时限,改进服务。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也表示,到2005年,中国关税税率一定会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降到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以下,工业品的进口平均关税税率将降至10%左右。实施WTO海关协议后,海关税收将降低,而且无论海关税收和管理方面发生什么变化,中国都将认真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严格遵守WTO的各项规则。
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历程表明,WTO规则在总体上是向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和效率较高企业倾斜的,即在开放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以优势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带动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
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的20余年时间里,在汽车、家用电器、日用化工等工业加工制造,以及商业、旅店、信息技术等服务业领域,均取得了巨大成功,大大缩短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甚至在部分领域还具备了国际竞争能力,有效地改善了行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开放市场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认识。开放并非人们起初想象的那样恐惧,开放带来了经济的大发展,经济总量的大幅度提高,创造的价值高于保护所得的利益,也增加了就业机会并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收入。
因此,入世后,我们几乎没有退路,外资和国外强势企业在市场开放下进入应在情理之中,优势企业通过效率和技术竞争不断发展也将是客观规律作用的结果,对处于落后和经营分散的我国物流业,这种竞争必将促进物流行业技术进步的加快和提升行业水平,对行业结构的影响将是积极的。
但是,也应注意到,由于物流业相关的有些行业在地方及部门保护和分割的伞翼下生活时间较长,在加入WTO后谈如何利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的保护条款,对我国物流业相关行业的保护,往往陷于非进步型的排他性保护,这并不利于物流业整体技术进步和行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因此,必须树立正确的适应WTO规则的保护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