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世贸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一套内容广泛且不断发展的规则,即人们常说的WTO规则。WTO规则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介入各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是约束其成员(缔约国)的行为规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这套规则具有很强的强制力,不仅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是一种挑战,对行政管理体制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对各级地方人大工作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诸如:
一是WTO非歧视等原则的影响。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是每一个成员国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按照这些原则的规定,WTO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公平、平等、自由的贸易。实施这一原则将给地方各级人大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依法履行职责等,都将带来深刻影响和变化。我们只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规则意识,自觉摒弃工作中的狭隘的民族主义思想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抓住机遇,充分预见和认真研究这些影响及变化,才能尽快而有效地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
二是WTO透明度原则的影响。WTO透明度原则,亦称透明原则。按照这个原则的规定,我国入世后,凡是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公开发布,未公开发布的不得实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市场的可预见性,促进公平贸易和竞争。实施这一原则,将对各级地方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由于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生比以往更加频繁的开放,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已不仅仅是国内的法治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能否信守入世承诺的国际形象问题。因此,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支持,比以往更加重要、紧迫。通过加强监督和支持,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本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严格禁止法无授权行为和以内部文件管理公共事务现象的出现;可以进一步促使司法机关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及时有效地纠正在司法各环节中出现的违背WTO规则和国家法律的不公正问题,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真正作到依法司法,实现司法公正。
三是WTO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的影响。贸易制度统一实施原则亦称法律统一实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WTO成员,在其全部关税领土范围内统一实施WTO规则,保证国内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与WTO规则保持一致。实施这一原则,既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立法活动,又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与WTO要求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贸易体制不相适应,且在许多涉及贸易自由的领域立法尚属空白;有些规范性文件,包拓各级政府的规章,质量还不高,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得还不够具体,不够明确,与上位法相抵触,这些都将会导致政府的抽象行为违法,影响WTO规则的落实。这就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和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以尽快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和有关法律制度统一实施的机制,保证世贸组织的协议得到统一的、有效的实施。
四是WTO规则对地方人大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举措将产生极大变化和深刻影响。加入WTO后,一方面,由于WTO使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外企业与国内企业一样取得了国民待遇,尤其是国外投资者必然要按照他们在本国及其他国家所享有的良好法治环境和公正市场秩序要求各级政府,而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逐步缩小和转移。在这种情形下,地方各级人大应当平等地为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外资企业,以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良好法治环境的创造等方面加强监督、支持和服务。另方面,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领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中制中混合成份的日益增多,将对政府的一些部门,如掌握审批、质检、检疫、安检等职权的政府官员容易成为一些投机分子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尤其是国外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竞争是否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一段时期内将会集中在各级政府是否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腐败行为上。这对地方各级人大加强对“一府两院”惩治力度的监督和支持,也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