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成员如认为任何其他成员的银行业贸易政策措施违背了WTO的规定或其做出的承诺,可援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总理事会作为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履行成员方之间争端解决的职责。
WTO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60天)、专家组审理(9个月)、上诉机构审理(90天)、裁决的执行及监督(15个月)等。此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如下特点:
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即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允许交叉报复,即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报复,按优先顺序先后为:在WTO协定或协议的相同领域进行平行报复,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进行跨领域报复,在跨协定或协议进行交叉报复。
WTO成立10年来,争端解决机制共处理了330个案子,通过了99个专家组报告,65个上诉机构报告,37个仲裁报告。27000页的司法文书。其中,大部分得到执行,只有少数没有。和解45个,通过裁定报告12个,授权报复5个。
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四种服务提供方式在金融服务领域如何理解?
答:金融服务是指一成员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它的具体提供方式是GATS第1条中界定的四个方面,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特别强调买方和卖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如在美国的金融机构为在印度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咨询或贷款服务等。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如一国银行对外国消费者的旅行支票进行支付的服务。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个外国银行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设立分行或支行并提供金融服务。一般认为,商业存在模式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也是目前跨国金融服务中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形式,它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便于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消费现场及时、有效地提供金融服务,提高当地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是跨国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进一步渗透的重要战略手段。这种方式既可以是在一成员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实体,也可以是创建、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商业存在可以完全雇佣当地人员,也可以有外国人参与。在后一种情况下,这些外国人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