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缔约国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不用对其他任何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又叫无差别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
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它是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非歧视待遇原则是世贸组织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又称为无差别待遇原则。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来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