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外国投资者一般都给予国民待遇,实行全国统一的开放式中性外资政策,但在国内立法中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尤其是对特定经济部门领域的投资也加以一定的引导,予以一定的限制。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在经济、技术实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给予外国投资者完全的国民待遇,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抑内扬外”,对发展民族经济不利,所以一般发展中国家对国民待遇持一定的保留态度。
首先,国民待遇的法律涵义是指,主权国家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授与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使外国主体与本国主体权利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平等。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出于政治、经济的考虑都不可能允许外国主体和本国主体在权利上绝对平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主体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外国主体只能在某些方面和某些领域可能享有国民待遇。一定的限制并不与国民待遇原则相悖,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追求某种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以实质上的平等竞争为目的。
其次,一国给予外国主体何种待遇是任何主权国家的主权。只要不存在歧视,就不存在国家责任问题。如出于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某种限制是完全正当的,并不构成歧视性待遇。因此,实行国民待遇是国际惯例;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同样是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制度适用的国际惯例。
对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限制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限制的范围及程度往往由各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制定政策的侧重点则是本国经济的发展目标。在发达国家,推行的是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同时它们既是从事海外投资的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出国,又是引进投资的另国跨国公司的资本输入国,因此,大凡经济发达国家往往主张“无限制的国民待遇”。但即使如此,出于对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考虑,对外资的引进也有所限制。发达国家禁止或限制外资的领域往往集中在公用事业、交通、能源、银行、国防工业、原子能工业等等。而发展中国家禁止或限制外资的领域则往往集中在公用事业、航空、运输、电讯、国防、内外贸、金融、保险等行业。此外,这种限制还可能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和监督、雇佣限制、投资期限与本地成份要求等等。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