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另一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应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具体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即专指外国自然人、法人、商船等在民商事方面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它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为各国普遍确认和接受。从理论上讲,依照规定赋予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在民商事权利方面地位上的平等,可以防止对外国人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赋予外国人在民事实体权利方面完全等同,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大致平等,其限制是极为严格的,也体现了对等互惠的原则。依条约、国内立法在对等互惠基础上给予的国民待遇,在许多国家间的贸易条约及国内立法中都有表现,例如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第13条规定:“外国人享有与国内人同样之权利,须经证明其本国亦准予奥国民享有同一之权利。”
世贸组织及原关贸总协定正是以国际条约、协定的方式规定其缔约方之间彼此给予国民待遇的。世贸组织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及其他协议的相关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