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可能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冲击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重点。我们无意于进行广泛而全面的分析,但仅从第一部分列举的五个核心条款看,基于美国模板达成中美BIT对目前的中国经济而言意味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来自于某个单一的条款,更来自于一系列条款组成的链条。
“国民待遇”是投资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能体现美国BIT样本投资自由化倾向的方面之一。由于美国模板要求在投资的市场准入阶段(即设立或并购时)东道国就必须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中国现有的外资准入限制因而将面临重大调整。
目前中国的外资准入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2007年12月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2007年5月商务部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6年12月公布的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2006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委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2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6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等。
更一般地看,美国模板中广泛的“投资”定义,覆盖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强调资金自由进出的“转移”条款、细致的“征收与补偿”条款以及事先同意国际仲裁的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相条款,共同构成了这样一个逻辑链条:股票、债券、期货、贷款、知识产权等各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财产”,只要具有投资意图,就能够在各个投资领域享有与东道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并且这些与“投资相关的财产”及其收益还必须能够自由进出东道国的领土,自由兑换成美元、欧元和日元等“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在时间上还必须是迅速、无延误的。
在类似于亚洲金融危机这样的紧急情况下,东道国政府出于“公共目的”不得不进行政策调整时,必须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而且投资者的补偿所得也可以自由进出、自由兑换。否则很可能导致投资者直接向世界银行设立的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提出仲裁申请,而该申请根据双边投资协议的事先同意规定将肯定被ICSID受理。
面对这样一个链条不禁使人担心以下两种可能性:第一,投机性短期资金借此大举流入危及国家的金融稳定;第二,在资本外逃时国家缺乏足够的手段加以应对。
我们首先试图从模板中找到一些可能的应对工具。模板在第20条“金融服务”中规定,条约的任何条款都不得阻止一方出于谨慎而采取或维持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单持有人或者以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受托人的信托委托人利益的措施,或者是确保金融体制完整和稳定的措施。该条款中所指的“金融服务”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金融服务附件》5(a)所提到的“金融服务”具有相同的含义。据此,“金融服务”是指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服务,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一成员方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但是不包括成员方政府、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构以及由政府所有、控制的主要执行政府的或为政府的意图而活动的其他机构。显然,该条款无助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
另一个可能的渠道是,在国际经济合作协定中缔约方通常可以运用例外条款保留政府的行动空间。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该渠道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在美国——新加坡FTA的谈判过程中,新加坡曾希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将短期投机资金作为资金自由转移的例外对其进行限制,但是美国拒绝了这一要求,只同意对特定类型的资金,如果新加坡对其施加的流出限制少于一年且该限制没有实质性损害转移,新加坡可以不必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Martin Khor, 2007)。更现实的障碍是,在美国BIT模板的“非一致性措施”条款中,根本就没有提供转移条款可能的例外,义务的豁免都集中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履行要求和高级管理与董事会等四项条款上。
目前,中国已经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自由化,即以贸易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实现了自由兑换。而在资本账户管理方面,中国也在总体上保持较为宽松的政策。2004年底,根据IMF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中国严格管制的仅6项,另有15项存在较多限制,其余22项已经实现可兑换或较少限制。
在总体宽松的政策基调上,2003年以来,为保持“双顺差”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人民币币值稳定,中国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面倾向于“严进宽出”。这种“严进宽出”的格局显然与美国BIT模板所要求的“宽进宽出”不一致。据美国国务院就2008年中国投资环境发布的报告,一些美国企业已经开始抱怨在华商业扩张时难以得到资金进入的许可。然而中国如果按照美国模板在跨境资金管理方面实行“宽进宽出”,那么在当前国内外情况下,这些规定将是极其危险的。
金融危机越演越烈是目前世界经济最突出的特征。在贸易领域的影响将是小幅、可测的。而相对于贸易领域,金融危机通过投资渠道影响中国经济的不确定性更高,破坏性更大。当前,国际资本流动存在两种可能的变动方向:一是从新兴市场撤离,以弥补损失或应对短期流动性不足;二是增加对新兴市场的投资,以分享中国等经济体相对快速增长和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收益。在加入时间因素的条件下,国际资本流动方向的改变也有可能是这两种变动的某种组合,即先流入再流出,或先流出再流入。
对中国而言,最坏的情况当然是短期投机性资金大量流入后的快速抽离。金融危机的危险性不仅在于流动性的短缺,也在于金融创新及监管滞后造成的投资者对风险资产估值偏差,甚至形成了风险“盲点”,投资者完全不了解其所购买和持有资产的风险价值。当真相突然揭开时,过度的恐慌和避险本能将为国际资本流动的突然逆转提供动力。如果我们在局势尚不明朗、不知道还有多少只“靴子”等待落下的情况下签订中美双边投资协定,无疑会给外资的自由进出打开大门,而我们此前所精心设计的各种屏障将实质上荡然无存。
例如,中国2008年8月颁布实施的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该条款被认为是中国应对国际资本流动突然逆转所引发危机的重要“防火墙”。但是在按照美国模板签订了中美BIT情况下,这一条将变得形同虚设。因为包括股票、债券、贷款、期货在内的大量与“投资相关”的资产将能够按照“转移”条款的要求自由兑换成美元、日元、欧元等国际货币“无迟延地”流出中国。更可怕的是,在这些资产中除了真正的投资资金外,还将包括为数众多的借“具有投资意图”之名(根据覆盖准入阶段的“国民待遇”条款)公然流入中国境内并潜伏下来的“非合意资金”。
从更深的层次看,当我们在努力按照WTO规则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取消税收、土地使用等一系列给予外资的特殊优惠待遇的同时,由于中国自己的投资和投资者仍将遵守现有的资本管制要求,外资因而将在资金自由转移方面享有事实上的“超国民待遇”。
概言之,我们难以期望通过BIT促进中美之间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增长,反而会因此在外资准入限制与资金跨境流动管理方面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虽然我们愿意相信保尔森的善意,也承认高度的投资自由化和投资者保护是未来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趋势,并且符合中国这个潜在投资大国的长远利益,但是现在,我们对于构建在美国BIT模板(2004)基础上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只能说“还君明珠双泪垂”,“吾家有女未长成”,目前还不是达成该协议的好时机。(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