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附录是具体介绍某些电信承诺条款的文件,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涉及的各种电信业务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该附录明确指出,它并不是对WTO成员国提出额外的要求,而是就各成员国提出的承诺给出具体的实施规程,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附录还规定,如果有必要还可以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发行附录规定时有所变通,对接入和使用公众电信网施加必要且合理的限制,以加强其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和提高其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能力,当然,这些变通必须在承诺时间表中列出。
各国开放电信业务市场的承诺表是WTO基本电信协议最关键的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每个成员国市场准入的承诺、国民待遇和可能的附加承诺。在承诺表中,成员可以允许充分的市场进入和国民待遇,也可以在这两项规定上添加一些限制、条件和资格认定,此外还需要指明承诺实施的时间。
?1?市场进入 该项承诺是指一成员国承诺开放某市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业务提供者在满足指明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经营承诺表中列出的电信服务。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一般是对经营者数量的约束,也有对外国资本参股的上限或对准予提供服务的组织类型的限制和要求。
?2?国民待遇 该项承诺要求成员对外国电信业务提供者施加的限制不能比对本国提供者的限制更严格,如果确实不能避免这种情况,就要在其承诺中阐述清楚。这些区别可能包括:限制外国人购买土地,或在承诺表中规定外资对某些特殊企业的参股不超过规定比例,还可能对董事的国籍或居住地进行限制,对外资所有权的约束,甚至频率分配上优先考虑本国投资者。
?3)附加承诺 该项承诺是对上面两个条款没有涵盖的但确实对电信服务贸易有影响的情况进行讨论,加以澄清。
实际上,与《基础电信协议》相关的还有政府采购、一般例外等原则,GATS规定,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约束政府机构采购服务的法律、法规及要求,不得要求成员提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资料,不得阻止成员直接或间接地为军事机构提供服务,以及战时或国际关系紧急等情况下采取的行动。
编者的话:对于基础电信服务,WTO要求其成员必须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目的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共同基础上,实现全球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将使电信产品和服务质量得到改善,由于更多的竞争者参与,使电信资费在竞争中不断降低。合资电信公司的经营模式、管理技术和服务营销策略形成的竞争优势,将迫使国内电信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和经营模式,降低资费价格,形成有利于消费者的竞争模式。只有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和功能的企业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竞争。而我国电信体制在这一方面相距甚远。我国从80年代初就开始了电信经营单位的企业化步伐,但是迄今为止从事电信业务的电信企业,虽名为企业,但实际上是一个由管理部门控制的业务运营法人体。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国内电信改革的步伐,使电信企业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让市场调节企业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知识产权协定明确规定:第一,世贸组织成员可在其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条例的制定与修订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电信业,以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第二,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
编者的话: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世贸组织规则中与《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并列的支柱性法律文件,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是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宪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延长了保护期限,加强了保护的力度,并引入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它要求各成员国必须维持本协定规定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完善国内权利救济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为维护非歧视、自由、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多边贸易秩序,协议从性质、目标和数量上是否具有贸易扭曲效应出发,仿照交通规则的原理,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三大类,三类条款分别被称为"红灯条款"、"黄灯条款"和"绿灯条款"。
被禁止补贴,是指以出口绩效为条件(又称出口补贴)和将进口替代作为惟 一或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补贴(又称进口替代补贴)。对于该类补贴,只要WTO争端解决机构一旦确认,就必须立即被撤消。
可起诉补贴,是指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WTO其他成员利益(尤其是约束住减让利益)和严重妨碍另一成员利益等包括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在内的补贴。对于该类补贴,起诉国必须证实给它带来的不利影响。否则,补贴将继续被允许使用。
不可起诉补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2)对落后地区的补贴,(3)对适应环境保护要求改造现有设施的资助,(4)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产生好处的非专向性补贴。对于该类补贴,成员国一般不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也不能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编者的话:协议中有一条强制性规定,即有关部门要预先对申请进行审查,必须审核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确有调查的必要性、在启动反补贴程序的不同阶段(如启动调查、做出初步或最终结论等)都要发布公告。补贴措施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为政府政策划定了禁区,它不仅规范到世贸的既定成员,也对中国提供了政策调整标准,政策调整必然带来企业竞争环境的变化。我国政府应善于运用该条款,对于我国电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给予政策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