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国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世贸组织强调,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本国产品,给进口方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威协的,该进口方可根据受损的国内工业进行指控,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同时,世贸组织强调,反对成员国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对于双边谈判减让的结果,其他成员国按照“最惠国待遇”的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
要求各成员国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国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各成员国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各成员国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国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具体表现为“一般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如果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某种优惠的待遇,它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将同样的优惠待遇扩展到所有的成员国,以保证没有任何成员国受到“歧视性”待遇。
在货物贸易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仅允许进行“关税”保护,而禁止其他非关税壁垒,尤其是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要旗的“数量限制”。但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一些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二、WTO对于国内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减少各成员国政策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但综观其协议,它其实包罗万象,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的来说,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国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在各成员国的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国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修改各成员国的法律的过程。
我国自建国以来,经过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照明电器工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0年电光源产品的总产量已达60亿只,占世界电光源总产量的1/4左右,电光源产品的产销量已跃居世界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