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同样存在着各种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关贸总协定对国民待遇原则作了例外规定,集中体现在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例如,成员方可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又如,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时,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此外,在世贸组织其它多边货物协议中也规定了国民待遇例外,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这一期限可延至8年。
2.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方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这一规定与总协定的其他原则规定是有区别的,成员方谈判承担义务时可在承诺表中列出不按照国民待遇的安排,包括那些有关服务提供者或服务产品的条件、标准或许可等。此外,它还规定了不少例外,如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3.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不少例外,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以及《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此外,还包括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例外,如对服务地点的指定,对代理人的规定等。
4.国民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的范围更广,它不仅规定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自由地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即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这一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