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的基本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奠定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2.基础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是我国教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3.职业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是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为调整对象的教育法律。
4.高等教育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它以高等教育为调整对象,涵盖大学专、本科,研究生教育以及非学历高等教育。
5.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从内容上应是横向结构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否单独立法尚有争议。
6.学位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它主要就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位的等级、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7.教师法。即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等为调整对象。
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这也是教育法规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考虑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教育法律中规定,是否有单独制定的必要尚在论证之中。
相关推荐:
华图教师网http://www.hteach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