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对立。发达国家提出来的投资协议模式是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三位一体的模式。这一模式尤其为美国所倡导。追溯这一模式的根源,它源自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第十一章,这一章是专门针对投资做出的规定。后来,这一模式在OECD国家中展开的多边投资协定(即MAI)的谈判中继续沿用。在MAI谈判失败以后,他们又试图将这一议题转移到WTO框架下来谈判。发达国家设定的这一模式主张投资的完全自由化,要求将国民待遇适用到市场准入阶段,而非仅仅限于后期运营阶段。出于政治考虑,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一般在电影、新闻传媒等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介入的,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一个分歧。第二个分歧是关于投资保护,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输出国,强调对投资的高度保护,而主要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则不愿意。第三个分歧是关于投资争端解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设定的争端解决方式允许个人或企业直接对国家提起仲裁程序。目前已经有了几个这方面的案例,其中包括埃塞尔公司诉加拿大石油添加剂案。这种争端解决方式为发展中国家所不能接受。
(二)投资激励问题上的分歧。投资激励主要包括税收和财政两个方面。前者的激励手段是减轻税赋,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后者的激励手段包括直接补贴、出口信贷、贷款担保等,主要由发达国家所采用。很明显,发达国家的“口袋更深”,占有明显的优势。发达国家不愿意在这方面让步。以美国为例,美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而在谈到投资激励措施时,美国代表指出,他们不应该干涉州政府这方面的做法。
(三)发达国家内部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反对意见。西雅图会议失败的教训值得汲取。这些非政府组织提出的环保问题和劳工标准问题等值得各国在谈判时加以考虑。
(四)其他方面的议题冲淡了投资问题。WTO谈判涉及到很多议题,而且采取一揽子协议的办法。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关心关于公共健康的廉价药品问题、农产品补贴问题等。有学者还指出,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涉及很多的交换,对投资问题的谈判也是交换的一个筹码,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对投资方面有许多问题不是太懂,他们奉行不懂的就不谈这一原则,以免吃亏,从而给谈判带来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