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五届WTO部长级会议,将对谈判作中期审评,并将决定是否启动其它议题的谈判。农产品谈判将是此次部长级会议最为敏感的议题。在以GATT/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农业一直是非常特殊的部门。GATT一直在名义上将农业包括在内,但在WTO成立之前,GATT对初级农产品贸易的管制却是非常的无力。在各国的农产品政策中,国内补贴和出口补贴大行其事,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大量运用国内补贴和市场价格支持的办法,同时提高市场准入壁垒,以此来大量增加农业生产。而在国内生产的扩张导致了结构性过剩后,又开始不断增加出口补贴,向国家市场倾销过剩农产品。这样导致了全球市场价格的不断降低,整个市场陷入一片混乱。虽然各国都希望制定更加严格和统一的政策来规制各国农产品政策,但由于各自的利益深陷其中,一直没能对此达成妥协,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开始,这一问题的解决才开始走上正轨。
一、农产品谈判历程
(一)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谈判(1986年-1994年)
经过8年艰苦卓绝的谈判,乌拉圭回合终于达成以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这三大支柱为核心的WTO农业协议,使农产品回归多边规则。农业协议是整个WTO协议框架中最为复杂的协议之一,其主体协议涉及众多议题,细分超过30个,此外还包括众多各国对于削减出口补贴、国内支持以及农产品进口税的承诺。 各国政府和学界对此协议评价甚高,均认为其是农产品贸易改革过程中非常显著的成果。
(二) 既定议程谈判(2000年初-2002年3月)
该一轮农业谈判于2000年初启动,截至2001年3月底,WTO共召开了7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这是谈判的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中,WTO成员向会议递交提案和澄清立场,并进行了讨论和磋商。截至2001年2月15日,WTO成员单独或联合向会议提交了46份提案,涉及93个WTO成员。成员提案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发展中国家待遇、转型经济、非贸易关注和多功能性、和平条款、动物福利和食品质量等议题。
2001年3月,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第7次会议确定了第二阶段的谈判议程、包括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黄箱”支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国营贸易、出口补贴、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乡村发展等共10个大的议题。会议还确定,第二阶段谈判为期一年,并于2002年3月结束。谈判形式以非正式磋商为主,其间共召开了5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成员在总体框架下,就有关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讨论,议题细分可达到30个。在第一阶段,各国提案主要阐明各自起始的立场。各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对此进行依次的讨论。而在第二阶段,各次的会议讨论则是按照议题来进行的,其中涉及到更多的技术环节。这样可以便于各成员充分地提出各自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以便于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
(三) WTO新一轮农业谈判前期(2002年3月-2003年3月)
2001年11月,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会议发表了《多哈部长宣言》,成功启动了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根据宣言,成员应在2003年3月31日前,确定进一步承诺模式;不迟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5届部长级会议,成员应提交自总体减让表草案;作为一揽子谈判的一部分,农业谈判应在2005年1月1日前结束。
根据2002年3月初确定的日程安排,在农业委员会的安排下,自2002年6月初起,召开了3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在闭会期间,各成员也不停进行磋商,先后讨论了出口竞争、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有关问题。2002年12月18日,会议主席哈宾森提出了总结案文,对谈判的进展情况和成员立场进行了事实性陈述和总结。2003年2月17日,哈宾森提出了主席模式草案第一稿,成员在2月24日—28日期间的第17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分歧很大。在成员在主要议题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主席很难对第一稿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只在3月18日提出了第一稿的修改稿,与第一稿区别很小。在3月25日—31日的第18次农业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成员没有表现出达成协议的意愿,会议场面冷清,最后主席只能无奈的宣布将无法按期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
“多哈回合”农产品谈判从一开始就很不顺利,主要矛盾集中于三大支柱议题,即农产品关税减让、农业国内支持、农产品出口补贴。出口国与进口国、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老成员与新成员之间就上述三项议题,分歧极为严重。2003年3月18日,农业委员会主席哈宾森折衷综合各种矛盾意见,提出“主席提案”修改稿,主要内容为以下三方面:
1. 关税:约束关税90%以上的产品,平均削减60%,最低削减45%;约束关税在90%-15%之间产品,平均削减50%,最低削减35%。
2. 关税配额:约束关税等于或低于15%的产品,平均水平削减40%,各税号最低削减25%;关税配额量提高到国内消费量(1999-2001平均水平)的10%;最多有1/4的配额产品可选择配额量定在其国内消费量的8%,但另外相同数量的配额产品需将配额量扩大到12%。
3. 特殊保障:在实施期结束或实施期结束2年后取消特殊保障措施。
1. 关税:约束关税120%以上产品,平均削减40%,最低削减30%;约束关税在120%-20%之间产品,平均削减33%,最低削减23%;约束关税等于或低于20%的产品,平均削减27%,最低削减17%;可确定X%的农产品为战略性产品,约束关税平均削减10%,最低削减5%。
2. 关税配额:关税配额量提高到国内消费量(1999-2001平均水平)的6.6%;最多有1/4的配额产品可选择配额定在其国内消费量的5%,但别外相同数量的配额产品需将配额量扩大到8%;战略性产品无需增加配额量。
3. 原来已经成为特殊保障措施保护的产品,或选择用一般方法降税的战略产品,可使用新的特殊保障措施。
发展中国家:对于至少50%的出口补贴产品,10年内逐步削减其补贴的支出和数量,每年削减幅度为上一年补贴支出和数量的25%,或每年的补贴支出和数量为上一年的75%,第11年开始削减为0。对于余下的至多50%的出口补贴产品,12年内逐步削减其补贴支出和数量,每年削减幅度为上一年补贴支出和数量的20%,或每年的补贴支出和数量为上一年的80%,第13年开始时削减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