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
2.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3.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4.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
5.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
6.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7.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
8.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9.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0.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