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5年来,我国质检部门在履行入世义务,享受WTO成员权利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成效如何?面对当前世界范围内纷繁复杂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国如何协调应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为我们打开了这一连串的问号。
入世5年来,我国质检部门认真履行相关入世承诺,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权利,同时积极争取WTO给予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实现了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相结合。
首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现了质量、计量、检验检疫、标准和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
其次,中国加入WTO后,按照入世承诺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共清理部门规章227件,规范性文件559件。先后完成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制定了90件部门规章。《标准化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合格评定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完成了对现行21575项国家标准和8511项国家标准计划的清理。
5年来,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设在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共向WTO发出TBT-SPS通报490项,在所有WTO成员中居首位。中国在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方面都表现出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姿态,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同时,质检总局一直把对国外通报的评议工作,作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来抓。5年来,我国共对国外通报的1509项TBT和SPS通报进行了研究,对其中380项通报提出了书面评议意见。
重大评议包括: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EuP指令、欧盟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美国食品和饲料生产企业注册法规、欧盟及美国打火机指令等。评议涉及30个WTO成员,产品领域覆盖化工、机械、汽车、家用电器、玩具、打火机、中草药、家具、食品标签等。
由于质检总局准备充分,严格按照WTO规则办事,评议意见的反馈和评议效果越来越好,许多评议意见被成员采纳或部分采纳。如促使美国取消了其对酒类产品过敏源标签的不合理要求,促使日本调整了其肯定列表制度中部分残留限量,促使欧盟调整了其对茶叶中硫丹限量的过严要求(放宽了3000倍),促使欧盟动物副产品卫生条例给予中国过渡期等。通过评议,在一定程度上提前消除了国外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维护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今年5月29日生效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对日食品、农产品出口影响很大。质检总局一方面加强交涉,使日本政府采纳了我国的相关意见,对一些残留限量作出了调整。但更重要的是从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企业和农户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及加大对日交涉和合作力度等多方面,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并取得积极效果。国家质检总局今后将继续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和对日交涉力度,争取使该制度的实施对我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同时,质检总局希望对日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生产企业及贸易企业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农药、兽药禁用规定和允许用药的规范操作使用等,配合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有效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RoHS指令在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国之一,每年约600亿美元以上产品受到影响。质检总局对有关出口企业进行了专项培训,积极向国外推荐符合RoHS要求的生产企业;加强国际交涉,促使欧盟相关标准化委员会采纳我国的有关提案意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向欧盟提出豁免清单,促使欧盟发布了5批豁免清单共20多项内容,方便了企业出口。质检总局还改革了出口电子电气产品检验监管模式,在不影响出口产品验放效率的前提下,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使我国出口欧盟机电产品未受大规模的影响。
欧盟的EUP指令明年实施,对用能产品的寿命周期的生态要求都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将影响到产品从设计、生产、维护到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质检总局紧密跟踪欧盟的立法、技术评估、实施准备等动态,在第一时间进行交涉,并将相关信息告知企业。质检总局还积极制定标准,建立相关实验室,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相关产业水平,使得这些技术法规对中国的出口影响降到最低。
2007年即将实施的欧盟REACH制度,将使我国对欧盟化学品的出口成本普遍提高,并且对于纺织、轻工、机电等下游行业,也将产生贸易阻碍。质检总局及时跟踪REACH制度的进展情况,并组织国内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加强了与欧盟的交流、合作,在“中欧工业品安全与WTO/TBT磋商合作机制”下成立了REACH工作组;将200多个与REACH有关的化学品安全评估技术标准,作为质检总局明年的工作重点来开展。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将使我国在REACH制度实施后从容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欧盟REACH制度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安全。
中国加入WTO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重要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使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国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履行入世承诺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质检总局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科学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着力推动采标政策的落实。加快了食品、能源、装备制造业、家用电器等采标工作重点领域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
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方面,为了提升国内产业的竞争力,我国标准化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发动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国承担ISO/IEC的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数量从6个增加到13个,在我国召开的TC/SC技术会议显著增加,为企业较广泛参加ISO/IEC的技术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这里,我们必须将国外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区分开来。WTO成员出于保护人类或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等正当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只要不超过所必需的程度,并符合WTO《TBT协定》和《SPS协定》规定的透明度原则、科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原则和相互认可原则等的要求,就属于合法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范畴。由于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基于合理的目的制定的,所以即使其对我出口产生不利影响也不能一概加以否定,不能笼统地将之统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要区别对待。应该看到,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我国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
而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对贸易的不必要的限制。但由于各成员对WTO协定理解的差异及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此类壁垒又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也是需要我国企业和政府下大力气予以克服的。
总体上看,入世以来,我国出口面临十分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中国出口产品不断遭遇进口国日趋严格的要求,如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要求、用能产品能效要求、农食产品中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等。企业要满足这些技术要求需增加高昂的生产和出口成本。有的出口企业因此丧失了竞争力,甚至丧失了传统市场,蒙受了很大的损失。
5年来,我国接收WTO发出的TBT、SPS通报8261项。分析显示,这些通报来自87个WTO成员,通报成员占149个成员总数的58.4%。最活跃的成员包括美国、欧盟、日本、新西兰、巴西、阿根廷、智利、韩国、以色列、加拿大、泰国、墨西哥等,都是我主要贸易伙伴。将法规制定的政策目标锁定在保护人和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成为各国通报的重点。一批节约能源、提高能效、物质循环利用、食品安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措施相继出台。以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WEEE指令和EUP指令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为代表的技术法规系列在WTO成员中引起强烈连锁反应。
鉴于这些通报对我国政府制定政策、对出口企业掌握进口国的最新市场准入动态具有重大影响,质检总局及时组织了研究分析。其要求合理的,通知企业及早适应;其要求不合理的,提出评议意见,进行多、双边交涉。
我国应对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及我国企业平均技术实力的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我国产品出口范围的扩大,总体的外贸量得以保持稳定较快增长,但不能为此而忽视或放松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工作。
制订和实施技术性措施是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每时每刻都会遇到新的壁垒,经常要与有关国家进行长期、反复、多回合的交涉,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交涉。而且从这些年情况看,国外技术贸易壁垒有不断扩大、不断提高的趋势,条件越来越苛刻,要求越来越严格。所以,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将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专业性很强,且责任性很强的工作。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开展了不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质检总局在熟练运用TBT和SPS协定规定的原则制修订我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在充分享受WTO成员的权利,尤其在对其他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评议和应对方面有待加强;有关方面履行义务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起草有关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基于国际标准、对进出口贸易和生产、加工影响最小、及时按规定履行WTO通报义务,从发布到实施留出合理适应期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家质检总局下一步将在八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对外评议工作的力度;二是完善建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三是加大双多边合作交流与交涉的力度;四是加大标准化体系建设,推进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五是做好多哈回合谈判重启后非关税措施谈判的跟踪和研究工作;六是加强对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条款的跟踪和研究;七是积极向WTO和有关发达国家成员申请技术援助、延长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实施的适应期或过渡期等,以增强我国适应国外技术要求的能力;八是切实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以切实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技术保障能力和检测体系作为外经贸服务的依托能力。
引用法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