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情况下,应采取多边、区域、次区域和双边贸易自由化齐头并进的发展模式,力争在各个层面上获取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而且针对中国原有对外区域经济合作中心比较简单——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的非均衡发展状况,坚持立足于亚太的同时,构筑自己的多元重心模式框架,实现由单一重心向多元重心发展,在每一地区都重点培养贸易伙伴。
应注重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中国参与的区域经济合作从性质上讲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具有一定机制的区域经济合作;论坛性质的区域经济合作;具有实质性优惠安排的贸易协定。针对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既加强了联系,避免被孤立,又为将来进一步发展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建立FTA——打下基础。一旦时机成熟,低层次的、非机制化的合作可以方便快捷地升格到更高层次,而不用经过漫长的可能性研究和冗长的谈判过程。
各个FTA协定的规则应协调一致,包括协调一致的关税和非关税水平及减让进程、原产地规则和便利化措施等。这有助于节省谈判成本和行政成本,有助于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也有利于FTA范围的扩大和不同FTA的合并。
实际上,这个问题已经在国际上引起了注意。2005年APEC《釜山宣言》就呼吁推动建立高质量、透明、趋于一致的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协定,鼓励各国使用APEC关于区域贸易安排和自由贸易协定的示范条款。
各个FTA协定应具有层次性。这包括两个含义:一是注意APEC签订的先后顺序。在与不同国家签订APEC协定时,顺序不好会导致贸易转移的反复发生,由此会导致国内产业结构发展混乱和调整成本增加。对此,一个应遵循的原则是:应先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相近的国家合作,再逐渐扩展到和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国家,这样能减少贸易转移的反复发生。当然,这纯粹是经济学的考虑。事实上,签订APEC协定的优先顺序选择与其说是一个经济问题,更不如说是一个政治外交问题。二是新的APEC应当能够减少旧的贸易扭曲。如果新APEC伙伴国比已有的APEC伙伴国更具有比较优势,那么优惠措施就应当足以消除旧的贸易扭曲。如果不比已有的伙伴国更具优势,优惠措施就以不产生新的贸易扭曲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