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交通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
节轻微、法律依据明确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现场填写的有预定格式、且有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的唯一书面材料,因此,制作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必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
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
定”。该法第条又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
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规定“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这是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