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根本上说,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是证券市场管理问题”。好法是不足以自行的,好的法的实现必须有赖于有效执法的中坚力量,才能生成法治秩序的现实,否则,“理念”、“制度”只能是“书本上法的幻想”。因此,证券监管机制的良性运行是证券法治秩序保障的一大基石。
加入WTO后,证券监管会更趋国际化、复杂化。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来看,80、90年代以来:“放松监管”(Deregulation)成了证券市场国际化潮流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首先是1986年英国出现了“金融大爆炸”(BigBang),取消了对外国筹资者与投资者的种种限制,从而使伦敦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远胜于纽约。在此压力下,美国为适应证券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发展潮流,开始修改《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揽子法律、法规,1996年国会通过了《全国性证券市场促进法》,旨在放松监管,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与竞争力;促进共同基金的有效管理,保护投资者;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减轻监管负担,取消、限制州的证券监管权限等等,最终推动证券市场更加自由化。在日本,自1996年底也开始了在自由、公平、全球化的理念指导下的金融体系的综合改革,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naeseVersionofFinnacialBigBnag)。其改革主题之一即是放松规制、搞活市场;其中一大举措是银行、证券、保险与金融业务均可相互以子公司方式参入,因应了美国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所确立的证券、银行分业经营之“防火墙”制度有所放弃的最新趋势。
相比而言,中国证券市场尚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如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是考虑了这个初级阶段的最大实际的。‘其中确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以及确立全国集中统一的有效监管模式也是出于本土国情的考虑。因此,在加入WTO后,中国证券监管会面临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若一味束之过严将扼杀市场活力,会阻碍中国证券市场迈向现代化、国际化的步伐,若过于放任自流必然会打击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引发证券违规犯罪事件及更大的金融危机。正如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先生指出的,“一个市场要竞争,监管显得非常重要。监管过严会抑制创新,监管过松会产生风险”。由是观之,如何改革完善本土化的证券监管机制,达以最优?我认为,应秉行“张力主义”。
何谓张力主义?此为哲学家科恩最早提出,他指出,在科学家从事科学活动(革命)时,应在维持传统与打破旧传统、建立新范式之间保持一种往往难以维持的张力。导入我国证券监管机制运作过程中的“张力主义”,即是在政府集权的严格管理与自由灵活的市场自律权力之间进行合理“分工”,使其形成并保持必要的张力,旨在扬弃集中监管模式与自律管理模式各自的片面性和缺陷,吸取两种模式中最适应现代化证券市场发展的监管优点,实现证券管理的科学化、最优化。这种“张力化”的证券监管机制,是一种适应中国本土化的明智选择,使中国证券市场在跨入国际证券市场门槛时既能够追赶现代化浪潮,又不致迷失自我,可拒世界金融风险于国门之外。具体言之,一方面进一步要有、限度地放松规制,如我国现已取缔了上市公司“额度”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允许国人投资B股,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但证银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格局可在近年内维持不变;另一方面要加大证券监管力度,尤其是充实证监机构的职权,诸如赋予证监会相应的准司法权。
譬如,在日本,其证券交易法第210条、第226条规定证券监视委员会有强制调查权和刑事控告权;美国司法部是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而我国刑诉法第136条规定惟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案提起公诉,我国可借国外经验,赋予证监会公诉建议权及直接诉权,对证券犯罪有力打击惩治。这样,一方面,使中国证券市场既更加自由化,市场创新行为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使恶性的违法犯罪得到重拳出击,实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