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全国控办下达给海关总署,再由海关总署落实到基层单位。海关京外单位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由所在地区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下达。
二、海关总署机关及其在京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报经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京外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经所在地控办审批。
三、海关缉私船艇的建造、燃料、武器装备的购置以及直接用于监管、检测、缉私所应配备的计算机、通讯、检查、录证、化验鉴别、监听、监视等设备和海关设在机场、码头、邮局、车站、边境口岸等对外业务场所的家俱、器俱、用品,不计算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其中,属于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要履行审批手续,报经当地控办批准后方可购买。
四、海关总署用科技装备费统一购买、以实物分配形式无偿调拨给各关使用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海关总署列出明细计划分季集中报财政部和全国控办审批。海关总署按照批准的计划购置。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由全国控办同海关总署统一结算。
五、海关总署用科技装备费统一购买无偿调拨给各地海关用于缉私、办案、货物监管等海关业务的机动车辆,由海关总署向财政部和全国控办提出申请,列明购置车辆的车种、数量、金额、用途,经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和全国控办联合发文。各地控办根据联合通知和海关总署的调拨通知单审查核实后,办理审批手续。对联合发文无偿调拨给各海关的车辆,由海关总署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向财政部和全国控办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