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对全省各部门的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订在国外设点的布局规划、统计制度、机构人员的管理办法等,并监督实施;调查和了解驻国外贸易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和交流驻国外贸易机构的工作经验;向省政府和经贸部提出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综合报告。
2、驻国外贸易机构正式开业后一周内,须将机构的中外文名称、地址、电话、电传、人员姓名和职务报我驻外使(领)馆、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经贸委。如发生变更,也要及时通知上述单位。
3、驻国外贸易机构在国别政策、政治思想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等方面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重大情况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对驻国外贸易机构的经营活动,我驻外使(领)馆有权了解和监督并向国内反映。
4、驻国外贸易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业两年后承担省上下达的外汇利润指标和上缴外汇任务。
5、驻国外贸易机构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省经贸委和派出单位上报统计报表一次,并将半年来经营情况及人员状况等书面总结一并报上。
6、驻国外贸易机构每年会计决(预)算报表除主送省财政厅和派出部门外,报省人民政府,抄省经贸委。
7、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单位,要对所设立的贸易机构加强领导和全面管理,制订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对于严重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或因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驻国外贸易机构,经贸委应及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