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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被邮寄和非法携带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向境外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禁止携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第三条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外交信使携带,需自行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须持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以及军队的保密工作机构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查验放行。
机关、单位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方需携带出境的,应由提供的中方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个人向外投稿,应该在封面上注明“稿件”字样,向海关申报。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须向海关交验地市级(含)以上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县(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军队的保密工作机构发给的《出境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在当地投寄的邮局未设海关机构的,可将《证明表》附在所邮寄的稿件上面,以使海关查验。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海关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扣留,及时移送海关所在地的保密局查办。
第六条海关若发现邮寄、携带出境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可暂不予放行,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及时移送海关所在地的保密局。该保密局应及时审查或移送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查,其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填发《证明表》,海关凭《证明表》查验放行;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海关在适用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同时,可以视情将当事人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第八条对防止邮寄、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有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逃避海关检查,邮寄和非法藏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依照国家有关海关法规和保密法规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