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对输港普通劳务应实行“雇主主管、公司协管、劳工自管”的管理原则,公司应主动配合雇主经常了解和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在内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督促他们遵守纪律,履行合同,并督促雇主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所必需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十五)公司驻港机构应负责在港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如公司在港没有机构,须委托一家在港的中资公司或其所在部委、省市的“窗口”公司代为管理,并将委托协议书及有关管理办法报经贸部及新华社香港分社备案。
(三十六)公司须根据在港劳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劳务人员的管理办法、护照管理办法、管理人员职责及劳工守则等规定。
(三十七)公司应选派懂管理、懂业务、懂政策的人员赴港管理劳务,可按输港劳务人数的比例配备适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如发现有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公司可申请增派管理人员,但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三十八)公司应及时办理劳务人员的免税证及延期签证手续,并督促雇主将规定的应缴费用按时交付公司。
(三十九)在港劳务人员如出现违法乱纪、与雇主及当地人员发生纠纷或发现雇主有不履行合同和其他损害我劳务人员的利益行为等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公司应立即向“窗口”公司、内地公司总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需要找工会时,须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
(四十)对违反规定的劳务人员,公司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无效、情节严重者,公司经商雇主同意后,可将其遣返内地,并会同其所在单位做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罚,今后不得再次派出。
(四十一)公司每半年应向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和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劳务情况,同时抄送新华社香港分社,重大问题应随时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