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公司:
一九九二年十月经贸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达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中规定,使用外国贷款以招标形式在国内购买的物资和设备,因未离开我国国境,因此不能视为出口,不进行出口统计,同时也不纳入出口计划内。为此,外贸企业组织中标的设备无法办理退税。为使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拟作为特殊情况采取单独列出口计划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国外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外金融组织)在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计划、统计实行单独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外贸(工贸)总公司负责编制、上报。
二、中标机电产品计划,按编制年度外贸出口计划的有关规定,单独列表上报经贸部。由于一九九三年外贸出口计划已下达,请各地、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将一九九三年中标机电产品计划,按附件一的表式,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底前报经贸部(计划财务司)。
三、根据核定的中标机电产品计划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外汇额度。
四、中标的机电产品,不纳入正常的外贸出口业务统计内。为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请按附件二的表式,于每季度后二十二日(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报送到经贸部(计划财务司)。一九九三年的季报从第二季度开始报送。
五、请各单位以所编报附件一中的计划为依据,按照国税发(1993)042号文的要求编报一九九三年出口退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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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项目名称│中标机电产品│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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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项目名称│中标机电产│本季度完成│一至本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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