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深加工业务,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组织关区内同行业若干个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多道工序连续加工,并享受全额保税的企业联合体。
第三条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其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集团内各生产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各成员企业间因纳税所造成的纠纷自行解决。
第四条保税集团及各成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集团管理章程和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二)生产的产品应为国家鼓励出口商品或重点出口创汇商品;(三)具备加工出口产品的设备、技术和能力;(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及加工成品、半成品的仓库,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五)应按会计法规建立有关进口料、件的储存、调拨、加工、销售等情况的账册;(六)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熟悉海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