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合作基金管理,加速基金的周转,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合作基金借款必须专款专用,对未经经贸部同意擅自转项或挪作他用的应立即追回。
二、为加速合作基金周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今后合作基金重点是,支持执行对外政策及服从协调的公司承担的经济效益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独资或合资的海外企业投资一般不予借款。合作基金借款主要用于解决项目用款高峰期的短期资金周转。
三、为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事业的发展,借用合作基金的年费率仍按原规定不变,即人民币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四,美元借款年费率为百分之五。借款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贸部审查批准后,可以延期,但人民币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美元借款的年费率按中国银行总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取。如需再延期,经审查批准后,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百分之十计取管理费,延期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对到期不及时归还或不同意延期的借款,按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加罚百分之二十计取管理费。
四、对借款单位建立借款档案,记载各单位借用及归还合作基金的情况。今后借款时,对按期归还借款、信誉好的单位将予优先考虑。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信誉不好的单位则不予借给。
五、各借款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按附表格式填制借用合作基金使用情况表,并附详细文字材料,说明使用合作基金的效益、经验和问题,报经贸部(财会司、合作司),抄报财政部(外汇外事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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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合│金额│批准│用于项目│项目收入情况│项目支出│效益│
│日期│(美元或人民币)│期限│进行情况││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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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日期│金额(美元或人民币)│日期│金额(美元或人民币)│
│理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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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表说明:本表由借用合作基金单位按项目填制并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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