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一般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中一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对青少年儿童权利的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存的权利。学生作为普通的公民,首先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
2.受教育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受尊重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安全的权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5.人身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都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因而学生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