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自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五年底已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六千三百一十九个,其中中外合资企业二千三百四十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千八百二十三个,外商独资企业一百二十个,还有海洋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三十五个。总计协议外资金额一百六十三亿美元,外商已实际投入四十七亿美元(不含补偿贸易)。约有五千四百个企业已登记注册,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已投产或营业。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工作已初步打开局面,多数企业的效益是比较好的。但是,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外汇平衡、原材料供应、进出口许可证、企业依法行使自主权等方面程度不同地存在困难,致使有些合同难以履行,我对外信誉受到影响。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总结利用外资工作的经验,发挥我们的优势,改进工作。特别要在改进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切实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增强外商前来投资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把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工作日程,认真抓紧、抓实。目前,有些地方、部门对我国公布的关于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有关文件,没有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必须强调,我国的法律、法规,一定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一定要认真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必须与之相符合,绝不能违反。
当前,要对已投产或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特别是外汇平衡问题),认真检查已经批准合同的执行情况。属于外方责任的,要督促其认真履约;属于我方应解决的人、财、物、供、产、销等问题,要在自己的权限和计划规模内负责安排和疏通渠道,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顺利地进行,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对外商投资企业要依照我国法律既实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又保障其行使自主权。不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对它们的管理不从实际出发,照搬管理国营企业的一套办法,企业必然办不好或办不下去,不但会引起外方不满,也会挫伤中方人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用人方面,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有招聘、量才任用和辞退职工的权力,允许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配备干部和工人,实行人才的合理流动。在价格管理方面,除国家统一管理和定价的商品以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