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范围与标准1、正常贸易出口货物按其总值的0.5‰收取;进口货物按吨计费,每吨收取人民币2角。(来料、来件加工项目,按工缴费总额的5‰收取)2、进口废钢船每轻吨收取人民币2角;特种船(包括涉外旅游船)按船舶大小每艘次收取人民币300至500元。3、口岸单位:港务、船务等单位按经营外贸业务总收入的0.5‰收取;外代、外理、外运、外供、仓储、集装箱公司等单位按经营业务总收入的1‰收取。
二、收取方法和分成上缴1、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委托厦门海关代收;进口废钢船、特种船和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由市口岸办直接收取。2、进出口货物的口岸管理费,原则上按批次在报关前交纳;船舶及口岸单位的口岸管理费,按季结算,在季终后5天内交纳。3、起征点为人民币1元,不足1元者收1元,1元以上以元为计费单位,尾数四舍五入。4、市口岸办设“口岸管理基金”专户,收取的管理费都必须归户存款。(市口岸办开户行: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帐号:14420563)5、“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取自口岸、用于口岸,以解决口岸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的问题。税务部门可从1988年至1990年三年内免征“交通能源基金”。缴费单位所交纳口岸管理费的款项,可从业务费用项目中列支。
三、使用范围与管理1、“口岸建设管理基金”是我省各级口岸的专项经费,用于口岸的建设管理和业务经费开支,以减轻地方财政的部份负担。因此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1)维修或更新、改造地方口岸管理设施;(2)解决口岸查验单位和口岸办的办公、生活用房及交通工具等问题的经费补充;(3)口岸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各种业务会议和业务活动经费;(4)表彰和奖励口岸先进单位和个人;(5)开展“共建文明口岸”活动。2、“口岸建设管理基金”属于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要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编报预、决算,严格收支范围和财务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