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沿海港口城市兴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开发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四条开发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发货人或其待遇的企业,应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向海关书面报告进口物资使用、销售、库存以及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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