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执行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的重要工具,是进行对外经济斗争的一个武器。在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海关工作更为重要。做好海关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禁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等工作,对于保护国家经济建设,维护国家主权,争取团结国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制止进出境的政治经济破坏活动和违法行为,促进对外贸易、旅游事业和科技文教事业的发展,积累建设资金,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积极作用。海关工作具有对外统一性和全国统一性的特点,为了充分发挥海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必须改革现行以地方为主的海关管理体制,加强集中统一领导。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外国海关体制情况,现就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一、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及其业务。要加强和充实海关总署的领导力量,行政编制暂定二百二十人。各地海关机构的设立、撤销,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二、海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章,由海关总署拟订。为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对海关现行有效的法令、规章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属于地区性的海关管理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各地海关受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当地海关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章,协调海关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当地的反走私群众工作。
四、关税收入统一归中央。关税应单独计征,与外贸利润分开交库。关税的征收和减免(包括临时减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制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执行。关税减免的报批手续由海关总署统一办理。海关罚没收入地方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作为海关查私费用。
五、全国海关经费、基建、物资、外汇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海关的行政经费由海关总署向财政部领报。海关的技术设备、船只车辆、制服、武器、印刷和培训干部等所需关务费和外汇,从关税收入和外汇收入(指进口旅客行李税和船舶吨税兑收的外币,这部分外币应作为非贸易外汇收入处理)中提成解决,具体提成比例,由海关总署分别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银行商定。海关所需基建投资(不包括车船购置和技术设备)和相应材料及交通工具等物资,由海关总署分别向计委和物资总局申请拨给。
六、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九龙、大连、青岛、昆明、南宁九个海关为局级机构(注解:1984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杭州、福州、乌鲁木齐、拉萨、厦门、拱北、汕头、海口、重庆海关调整为厅局级机构。),其余海关为处级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干部。
根据海关工作性质和任务的特点,海关专业干部需定期或不定期由海关总署予以调整、调动,调整、调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户口迁移等,请地方予以支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