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批准上海市第一批利用外资的总规模为××亿美元(包括国内配套的人民币资金),其中大部分可以在“七五”计划期间安排。
二、同意上海市提出的建设地下铁道,市区污水合流治理、黄浦江大桥、虹桥机场、市内电话扩容等五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利用外资约××亿美元,工业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约××亿美元,第三产业和旅游业利用外资约×亿美元的初步设想。为利于还款,同意将城市基础设施、工业技术改造、第三产业和旅游业项目,无论是创汇和不创汇的、盈利和不盈利的、短期见效和长期见效的,都由上海市“捆”在一起,统一核算,综合开发经营,并负责综合还款。
三、为减轻上海市的外债负担,对上述五个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上海尽量争取利用政府间贷款和世界银行贷款。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考虑利用国外出口信贷、国际商业信贷,或向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世界银行贷款)等方面筹措资金。所需国内配套资金,尽可能立足于国内筹集;也可由银行协助发行建设公债集资,并相应在少借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