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转让人提交专利技术的时间。
(十二)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与合同履行期相关。
(十三)在诉讼中,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要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十四)当事人应当约定专利技术达到上述指标的依据及评价办法,如是以行业标准、专家鉴定还是其他方式做依据和评价标准。
(十五)当事人应明确约定履行的地点或可确定履行地点的可操作性办法。
(十六)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验收所采取的具体标准、指标、参数、数据等或是应达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十七)当约定了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超过违反合同约定金时应如何计算:是以违反合同约定金视作损失赔偿金额,不另外计算损失赔偿;还是仍需补偿违反合同约定金不足部分。
(十八)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十九)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必须在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催告函予以催告,并保留催告证据。
(二十)合同中不但要约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也要约定后续技术的鉴定机关和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对由专门的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还是由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应该达成一致,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十一)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许可方为专利权人与其他非专利权人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专利权人和其他非专利权人一致同意方可解除。
(二十三)根据专利技术的载体不同当事人应明确约定采取何种交付方式转让,是通过运输、快递、传真、邮件等。
(二十四)合同当事人应认识到,附条件合同只有在条件达到时,合同方为生效。
(二十五)合同一方在因第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能无法履行时,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二十六)合同中应明确记载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等专利相关信息。
(二十七)当事人应该按照互利原则,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办法。具体为:双方对各自的技术改进成果都及时免费提供给对方或归一方所有或其他分享办法。
(二十八)当事人对改进作出了贡献,应保存证据证明己方对改进作出了贡献。
(二十九)验收注意事项,双方在初验不合格产生争议后应当积极寻找解决途径而不能消极等待。合同中应约定合同标的初次验收不合格后,再通过几次验收考核确定系何方责任以及验收费用如何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