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由检查组检查出的缺勤而在考勤表上没有反映的,除扣发当事人的上岗津贴外,还要扣发该所长的全额上岗津贴。
十二、工作时间串岗、脱岗一次,扣发所在科所长上岗津贴20元,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30元;工作时间与纳税人吵架,扣发当事人上岗津贴100元,科所长同时负连带责任。
十三、违反着装规定或未配戴上岗证,一次扣发违者上岗津贴30元,并扣发该科所长上岗津贴30元。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和赊欠贷款不足一万元的给予警告直到撤职处分;一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到开除处分,超过六个月不还的从重处理。
十五、实行廉政纠风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违反规定影响本局声誉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扣发其全年上岗津贴和各类奖金。
十六、因病住院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一般病假当月累计6天,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当月累计超过7天(含7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七、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以上均扣其病假期间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并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十八、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按实际天数扣发其上岗津贴;6天(含6天)以上扣发其全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并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
十九、一个月内病、事假全并计算超过7天(含7天)扣发一个月的上岗津贴和奖金。
二十、休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不影响年终奖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病假三个月以上,不享受休假,产假另作规定。
二十一、婚假、丧假、探亲假(均按文件规定)、产假(汉族脱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民族第一胎顺产四个月,剖腹产四个半月,第二胎三个月),均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二十二、经批准在函授学校学习的人员,函授学习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上岗津贴和奖金,未经批准上学的,上学时间按事假处理。
二十三、参加自学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部(国家承认学历)教育证书(大专或本科)的,一次性奖
二十四、单位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或被评为先进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被评为先进科室,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部门优秀或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性奖励600元——800元。
二十五、本办法从20xx年2月1日起,由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