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抵债资产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增值税不单独结算的情况下,债务重组利得=应付债务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抵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账面价值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性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提示1】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与出售资产相同。
【提示2】抵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还应将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可转损益部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对应部分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还应将原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金额对应部分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抵债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还应将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金额对应部分转出,记入“投资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