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用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即: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则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补价÷整个资产交换金额≥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
【提示】(1)补价是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不含增值税之间的差额。
(2)整个资产交换金额即为在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最大的公允价值。
如,甲公司用一台设备换入乙公司一项专利权,设备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元,专利权公允价值为90万元,增值税为5.4万元,甲公司收到补价21.6万元。判断该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