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