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并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办法》还规定: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近年来,大量放射性严重超标的进口集装箱废金属、不符环保要求的进口废塑料等违规进口的废物大量涌入我国口岸,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更好地规范了直接退运货物的操作模式,对于进一步维护我国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