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1992年9月10日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 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 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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