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8号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0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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