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关系
(2)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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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解释】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
(2)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解释1】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解释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1)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2)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解释3】配偶亲关系包括:(1)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2)儿女的配偶;(3)儿女配偶的父母。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