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但是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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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保管清册、销毁清册以及鉴定意见书)。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①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位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
②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前清点核对、销后签字盖章)。
③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重点关注不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