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前教育是法律条文的说法,幼儿教育的说法来源于新中国第一个学制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普及学前教育的说明:(选择题、判断题备考)
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考点: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考点: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考点: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考点: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选择题、判断题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