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