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产,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产,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二条:
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