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是宋神宗王安石变法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的一部法律。
但是,征兵法的颁布,使得不得不轮流服徭役的农民有可能不用服徭役而代之以交钱。政府出钱雇人来提供这项服务。
宋朝的征兵法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唐朝赋税制度“租调制”中对“调”的限制,由支付“二十尺绢(或绢、丝束)、三两棉,或二十尺布、五尺麻”改为直接收钱。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政令使享有免服兵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不得不交钱,直接触及了他们的利益。这为王安石日后变法的失败铺平了道路。
征兵法又称“免役法”,由西农寺拟定,在政府部门公开试行,同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颁布。
免役法取消了原来按户轮流担任州县公务员的办法,改为州县政府自己出钱雇人服务。员工所需费用由住户分摊。本来不用承担佣人负担的女户和女庙,也要交一半的服务费,这叫“服务费”。它将农民从奴役中解放出来,保证工作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政府收入。
《征兵法》(豁免法)规定:
州政府和县政府花钱雇人服务。据估计,每个州和县就业所需的年度费用将由家庭根据家庭等级分摊。
征兵法(免役法)让过去轮流入伍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过去享受免役特权的家庭要缴纳役金,这让很多农民免于劳动,政府也增加了一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