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及《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报子系统)操作手册》请前往十堰市残联官网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五、征收标准: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七、优惠政策:(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八、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