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这种选举,实质是一种权力委托,即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再把人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部分权力授予这些国家机关,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权力。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指选举工作)。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样就能够使国家的权力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为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会议规则和工作制度,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