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指凡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对进口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进口国可以对该产品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对该产品按补贴数额征收反补贴税。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样,反补贴是符合WTO规定的贸易救济措施,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贸易,实为实施贸易保护的特点,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在2004年之前,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几乎没有。其原因主要在于美欧等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资料价格受到政府控制,难以将政府补贴和实际生产成本分开,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在入世后15年内可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因此主要依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贸易壁垒对中国产品加以限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不断得到承认,反补贴问题随之而来。
从2004年4月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不到半年时间内分别对原产于我国的室外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调查,2005年又对热轧钢板提出反补贴调查。在这几起案件中,烧烤架被裁定为无损害,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的普遍补贴率为31.5%,复合地板的普遍补贴率为9.2%。虽然与我国以往的反倾销税率相比,补贴率并不高,但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遭遇的平均补贴率相比,却是较高的补贴税率,反补贴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威胁已转变为现实危害。而且,使我国随时面临被其他成员起诉而陷入补贴争端的可能。
继加拿大对我国进行反补贴立案后,使用反补贴最多的美国和欧盟也开始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搜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补贴的资料。2005年7月,美国众议院旨在对中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获得通过,允许国内产业对中国和其他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虽然该法案并未获得美国参议院的通过,美国也尚未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美国可以运用“市场导向产业”测试给予我国某个具体产业“市场经济”地位,并据以对其进行反补贴调查。尽管我国迄今尚未有任何产业达到该测试的所有标准,也从未有任何产业单独取得过“市场经济”地位,但目前的态势仍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一方面,美国业界强烈要求政府尽快降低该项测试门槛;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最近表态,如果美国国内企业申请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美国将考虑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目前,我国面临的反补贴形势非常严峻。原因是:(1)反补贴一直是发达国家长期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歧视的重要手段。据WTO统计,从1995年到2004年,世界共发起反补贴调查176起,其中美国、欧盟及加拿大等发达成员发起141起,占80%。而被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主要以印度、巴西等经济增长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为主。这些国家大都经历以政府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快速增长期,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较强,国内的许多产业发展依赖政府补贴扶持。由于反补贴是针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行为的,因此极易招致反补贴调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具有相似的发展特点。(2)我国贸易增长势头迅猛,是西方发达国家重点抑制的对象。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及增加国内就业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除继续采取反倾销、保障措施等手段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外,还积极寻求新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反补贴正是西方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延续和发展。(3)我国现行补贴制度与WTO规则有较大差距,容易给人“把柄”。我国对企业的补贴大都专向性很强,对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名目繁多。如,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等都极易引起调查。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许多省份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鼓励出口,都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4)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及企业低价竞争也是招致反补贴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贸易中有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加之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主要依靠低价竞争进入国际市场,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