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作出的反补贴初裁,向中国和美国同时发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从美国角度看,缺乏明确国会贸易立法授权的反补贴调查行为,将可能同时在美国国内法院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下面临司法审查,从而导致美国商务部之后续反补贴调查行为处于被动局面;从中国角度看,在当前及今后中美经贸争端日渐增加的背景之下,充分运用WTO赋予各成员方的“双轨制反补贴诉讼机制”,即DSB诉讼机制与国内诉讼机制, [13]已经成为中国法律应对美国频繁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补贴调查的当务之急。
基于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反补贴法,特别是针对出口铜版纸反补贴初裁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这一客观事实,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与美国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抗争:第一,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或相应的联邦上诉法院对美国商务部的反补贴调查行为与初裁做法提出抗辩,要求法院审查美国商务部之法律依据,可以肯定,这会对美国商务部之反补贴救济行为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不利后果;第二,积极行使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贸易权利,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甚至走专家组程序,对美国诉称在SCMA或《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下的反补贴救济权利及对华出口铜版纸初裁中使用“第三国信息”规则等事项提出有力的抗辩,防止其他WTO成员方步美加的后尘,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美国总统于1994年向国会提交的“行政措施声明”中承诺不对NME国家适用反补贴法之法律性质,及事后又违背该承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是中国政府在与美国政府磋商,及将来可能启动的专家组审理中就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主要抗辩事理。
[1]参见尚岩文:《维护公平原则,坚持互利共赢——谈当前的中美经贸关系》,《国际商报》2007年9月5日。
[2]参见龚柏华、陈云晓:《美国对源自中国的铜版纸适用反补贴税案评析》,《国际商务研究》2007年第3期。
[3]Eugenia lankova Ross,Application of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Law to Impor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a:Request Comment,the Society of the Plastics Industry,Public Document,January 16,2007,p.5.
[4]参见孙南申、彭岳:《中国反补贴规则与SCM规则的差异分析与冲突解决》,《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2007年第9期。
[5]U.S.-China Trade:Commerce Faces Practical and Legal Challenges in Applying Countervailing Duties,GAO-05-474 at44(June2005),http://www.gao.gov/cgi—bin/getrpt?,Last Visited on Aug.1,2007.
[6]参见武长海:《评美国反补贴法修改及对我国的影响和对策》,《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80期。
[7]Vladimir N.Pregelj,The Jackson-Vanik Amendment:A Survey,CRS Report for Congress Received Through the CRS,http//www.loc.gov,Order Code 98—545,Last Vistied on August l,2005.
[8](美)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页。
[9]参见王胜伟等:《<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研究》。《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4期。
[10]参见张亮:《美国对华反倾销中的“单独税率测试”探析》,《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年第3期。
[11]参见赵维田编著:《<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解读》,湖南科技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12]Vivian C.Jones,Trade Remedy Legislation:Applying Countervailing Action to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CRS Report for Congress Received Through the CRS,http://www.loc.gov,Order Code RL33550,Last Visited on January 24,2007.
[13]参见秦国荣:《论WTO反补贴诉讼机制——兼论我国应对国际反补贴诉讼之对策》,《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